云顶国际- 云顶赌场- 娱乐城宋某奇合同诈骗无罪案刑事判决书
2025-12-11 16: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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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宋某奇租用第三个养鸡场所后,对该场所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建、改造和扩建。2015年1月30日,马某1停止与宋某奇间陆续赊销饲料关系后,二人尚有陆续现金交易饲料行为。2015年3月,张某1停止向宋某奇供应饲料后,2015年4月11日、5月31日,宋某奇先后两次共向张某1支付过饲料款45000元。在办养鸡场期间,2015年1月付某投入5万元、2015年3月倪某1投入5万元、2015年4月杜某1投入8万元与宋某奇合作养鸡,宋某奇提供鸡苗、场地、饲料、禽药、养殖技术等。宋某奇离开时,养鸡场内尚有鸡约6000余只(其中3000只系合作养鸡人的鸡)及一些鸡场用具,后上述财产被倪某1等人拉走。
3、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宋某奇在“大湾”的养鸡场因村民以污染为由要求搬迁,我就帮他找了陈某1(张某2)家的地,他们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14年9月开始修建养鸡场。后养鸡场正式运营,宋某奇说他初期投入大,困难,让我先赊销鸡饲料,等鸡卖后结账,并称他与张某3的账已结清,我同意了,我总的向他供应了40多万元约100余吨饲料,他陆续支付过我5、6万元。2015年1月31日,我最后一次向他赊销鸡饲料后,我让他出具了一张借到34万余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他向我赊购饲料期间,他的鸡场内有1万只左右成品鸡,还有4000只左右的小鸡。我停止赊货后,宋某奇用现金向我交易过2、3万元的饲料。
4、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宋某奇说他在南阁乡凉桥村2组开了一家养鸡场,之前他从马某1处买的鸡饲料鸡食用后死得较多,打算从我处购买成都正大牌鸡饲料。后在我的要求下,宋某奇带我到他的养鸡场实地看了下,我同意了。当时他给我订的40吨,约定货到付款,但我将鸡饲料拉到鸡场后,宋某奇说他困难,先欠着货款,等有钱时与我结算,我同意了。约过了一月,我先后两次找宋某奇要款,他共支付了我5万元,并要求我继续供应40吨饲料,鉴于他有10万元货款未付,我只发了价值7万余元的饲料,但他还是拖欠货款,我就停止供货。2015年4月11日、5月31日宋某奇两次共向我支付过饲料款45000元。2015年6月18日,结算后,宋某奇向我出具了13万元的欠条,我是看到他鸡场有10000多只鸡,规模不错,才同意短期赊欠饲料的。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宋某奇叫我投资20万元与他合伙办养鸡场,他每年最少给我7万元分红,我同意了。后来我和宋某奇找到南阁乡南阁村1组“大湾”蔡某1家的养猪场,以我的名义和蔡某1签订了租用合同,8000元房租宋某奇出的,另我还出资6、7万元钱将猪舍改为鸡舍。2014年2月底,宋某奇让我拿10万元给他,他去买了10000只鸡苗和饲料,后来他又从我处拿去10万元作为我入股资金。2014年8月,因村民反映鸡场太臭让我们搬迁。宋某奇就到“十三公里处”找了一家羊舍作为养鸡场,但那里的村民也不让养鸡,宋某奇又到凉桥村2组租了一个空地来养鸡。我们养的鸡大部分是从昆明进货来的脱温鸡(刚孵化出来约20天左右进行脱温的小鸡),养大后作为商品鸡对外销售,这些脱温鸡我们养得有2万只左右。我与宋某奇间没有书面合同,养鸡场第一次搬走后我不想合伙,多次找宋某奇退款,但他推诿了。
7、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左右,我向宋某奇交纳8万元的投资款后在他的养鸡场养鸡,他每个月以15元一斤的价格卖1000只小鸡给我,并提供场地、饲料及技术,我将小鸡饲养75天后,他以10元每斤回收,鸡款扣除场地费及鸡饲料、鸡药费后结算,但他保证我1000只鸡赚5000元。第一批鸡养到75天结算刚好保本,第二批和第三批小鸡共计2000只直到他离开会理都没回收,后来这2000只鸡死了只剩1000只被我销售了。
9、证人倪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宋某奇叫我到他的养鸡场养鸡,他供给我鸡苗、场地和饲料,并负责鸡病的预防和销售,他每月以15元每斤供我1000只脱温鸡,收我1000元场地费,饲料由宋某奇提供,治疗鸡病的钱另算。2015年3月,我拿了5万元给宋某奇后开始养鸡,5月因死的鸡较多,我的鸡就按10元每斤卖给宋某奇,4月份养的鸡也卖了。7月17日,我将5月份的鸡拿到黄水卖得12000元。联系不到宋某奇后,6、7月的鸡被我拉回家了。
1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7月,我在宋某奇的养殖场打工,主要负责开车运输。我7月13日宋某奇去黄水结账就没回来。养鸡场一直维持在4000至5000只鸡。宋某奇离开后,姓杜的合伙人拉了2000只去卖,另外4000只被倪某2拉走,这些鸡共价值20余万元。鸡场另外还有冰箱、冰柜、两台发电机、电视机、饲料加工机、饲料搅拌机。冰箱、冰柜、饲料搅拌机被我拿回家了,大发电机、电视机被倪某2拿走了。
1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至7月,我在宋某奇的养鸡场帮倪某1养鸡。2015年7月13日我送宋某奇到西昌黄水结算鸡款他就没回来。宋某奇的饲料开始是从马某1处进购的万千牌饲料,后又从张某1处购买正大牌饲料,最后从张某3处购买通威牌饲料,只有张某3处的鸡饲料是现金交易。宋某奇离开后鸡场内的3000多只小鸡被倪某1拉走了。这些鸡共值8万元左右。另外鸡场还有两台发电机、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个冰柜。
25、被告人宋某奇供述,2014年年初,我在会理县南阁乡蔡某1的猪圈开办养鸡场,后因当地人说污染大,我把鸡场搬到凉桥村一羊圈处,当地的人也说污染大,最后我把鸡场搬到了一处空地。第一次办养鸡场期间,陈某1出资20万元合伙,另外陈某1投资6万多元改造了猪圈。杜某1、倪某1和付某是第三次开办养鸡场时进行投资合作的,杜某1投资8万元,倪某1投资5万元,付某投资5万元向我购买小鸡,我提供场所、饲料、禽药、养殖技术,协助销售。开办养鸡场时我自己投入30万元,其中,2014年开办养鸡场时出资了15万元左右,用于鸡药款、鸡苗款、饲料款及生活开支。第二次投入15万元左右。第三次办养鸡场的运作资金是我第二次养鸡销售后获得的。在“大湾”开办养殖场时,所需的鸡饲料大部分是在张某3处购买,张某3不给我供货后,我就在马某1处进购,马某1也不给我供货后,我又到张某1处进购。
2014年4、5月,养殖场第一次搬迁后鸡苗大量死亡,养殖场出现亏损,到2015年1月,养殖场已欠张某3饲料款15万元,欠马某1饲料款34万元,后来又欠张某113万元。陈某1在第一次搬迁时提出退伙,我同意了,但没退其投资款20万元。2015年7月,陈某1、马某1、张某3、张某1追债比较厉害。杜某1、付某、倪某1参与投资养鸡场后,鸡得病后大量死亡,养鸡场已经入不敷出,我知道后面亏损越大,所以去西昌郭某2处结算了7万元销售款后,临时产生一走了之的想法,然后关闭手机,坐汽车到了达州市,办理了新电话号码。我赊购的饲料,绝大部用来喂养鸡场的鸡,只有1、2吨在客户买鸡时转卖给客户,价值约5000元。离开会理时,养鸡场有大大小小鸡6000余只,有2000只是杜某1的,1000只是倪某1的,我自己的有3000余只,另外还有一个冰箱、冰柜、两台发电机、一台电视、一个饲料加工机等。
本院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审查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本案被告人宋某奇,虽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从马某1、张某1处赊购饲料养鸡,欠款金额达47万余元,并于2015年7月15日结算原销售成品鸡货款7万元后携款藏匿,但据此并不能得出宋某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然结论。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奇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宋某奇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在会理县境内开办养鸡场,且因环境问题先后进行过2次搬迁,宋某奇对开办的养鸡场进行了修建、改造和扩建,有固定资产投入,后养鸡场一直生产经营,即宋某奇无虚构事实的行为。案涉当事人马某1、张某1向宋某奇赊购饲料时,二人均到宋某奇的养鸡场实地查看其养鸡场规模后才同意宋某奇先支付部分饲料款,双方间的陆续购销、赊销行为系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民事合意行为,宋某奇收到饲料后将饲料绝大部分用于鸡场养鸡,无低价转卖或变卖行为,后在养鸡场生产经营过程中,宋某奇未能支付饲料款,不能必然得出宋某奇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能力。宋某奇向马某1、张某1赊购饲料时,宋某奇是否隐瞒债务情况,仅有马某1、张某1各自陈述宋某奇称其已付清前期饲料款,无其他证据佐证。且本案马某1、张某1主动终止与宋某奇间的陆续赊销饲料关系后,宋某奇除向马某1及其妻子出具附有借款期限的借条外,与马某1尚有陆续的现金购买饲料行为,与张某1尚有两次支付货款行为,后宋某奇携带的款项系其结算的原成品鸡销售款。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宋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骗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故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某奇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奇关于自己没有骗钱故意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所涉债权债务问题系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